大数据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析论

被引:9
作者
曹瀚予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立法后评估; 立法大数据共享平台; 立法数据化; 数据异化;
D O I
10.15994/j.1000-0763.2018.11.0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评估主体单一、数据遗漏、数据失真以及评估报告形式窠臼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评估数据类型变化及大数据发展理念与成效为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传统立法后评估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大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预测技术、可视化技术、共享技术在评估活动中有着巨大优势,可以帮助解决传统评估活动的困境,并加以优化。大数据技术作为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技术性支持,需要搭建包含"评估数据挖掘与分析"、"信息协同共享与公开"和"评估数据清洗与应用"三大信息数据处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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