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调查权须厘清的三个误识

被引:6
作者
李云霖
机构
[1]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大调查权; 特质; 类别; 行使绩效;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3.11.010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目前以人大调查权为研究主题的文章中,存在三个亟须厘清的误识:人大调查权的特质、类别及行使情形。人大调查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行使立法、监督、任免、财政审议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而依法采用特定方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明示、固有、辅助的强制性监督权。人大调查权有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调查、法律法规调查、撤职调查、罢免调查和特定问题调查五类。秉持支持式监督理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权在软性监督方面克服各种困难进行了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工作,表现出权力机关的自主性与制度创新的自觉性;立足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要求与落实权力机关宪法地位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查权在刚性监督方面还面临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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