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被引:13
作者
赵新龙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章程; 法律性质; 决议; 效力规则;
D O I
10.13246/j.cnki.iae.20180727.002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性质的司法认知存在偏误,法官认定章程争议条款效力时缺乏明确的裁判路径。自治说和契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但因固守静态的法律观而各有其质的缺陷,不能准确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决议为之,其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决议行为。决议说为章程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理据,其效力形态包括有效形态和效力瑕疵形态,具体认定应当适用成员权平等规则、表决意思真实规则、民主议定程序规则和不抵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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