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示作为一种风险应对机制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成为行政主体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但行政警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警示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警示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行政警示行为如果其性质定位为法律行为,那么其可诉性是不言而谕的。但如果对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警示产生纠纷,能否提起司法救济就应当分情形而论,同样,在行政警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依法律性质的不同分情形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