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

被引:36
作者
陈洪兵 [1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P2P服务; 中立行为; 帮助犯;
D O I
10.15936/j.cnki.1008-3758.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和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由此出发,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疑问。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为P2P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宜认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宜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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