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

被引:16
作者
刘颖 [1 ]
王佳伟 [2 ]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私法规制; 信义义务;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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