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被引:17
作者
王理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关键词
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 合宪性审查; 财产权; 契约自由; 比例原则;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落入宪法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保护范围,并因其强制性与所附随的处罚措施,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以风险分担为主要目标,具有平衡公共利益的功能,契合了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条款。就形式审查而言,将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设定权保留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位阶之上具有合理性,使其可以充分考虑全国性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实质审查而言,商业性强制保险克服了"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且在实现该目标时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方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合宪性,但这种合宪性背后的逻辑链条非常脆弱,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1 / 43+178 +178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50 条
[1]   执中行权的宪法比例原则 兼与美国多元审查基准比较 [J].
杨登杰 .
中外法学, 2015, 27 (02) :367-390
[2]   契约自由的复兴及原因 [J].
吴运来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 30 (02) :182-192
[3]   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 [J].
刘权 .
中国法学, 2014, (04) :133-150
[4]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J].
杨登峰 .
中国法学, 2014, (03) :91-110
[8]   “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 [J].
任喜荣 .
法学评论, 2013, 31 (01) :3-9
[9]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 [J].
李建华 ;
管洪博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 20 (06) :1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