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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被引:34
作者:
劳东燕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生物识别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中立;
知情同意;
删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脸识别第一案”之所以备受瞩目,不只在于其涉及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商业化运用之间的关系,更在于其涉及法律应当如何正当而合理地分配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问题。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信息主体的删除权,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同时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两审法院的判决在价值取向上支持产业界,故而对现行法律做了有利于信息处理者的选择性解读。从社会效果而言,判决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难以有效激励信息主体在自身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进行维权,也无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侵权与违约行为形成有力威慑。技术中立是个伪命题且具有误导性,因为技术不只处于科技系统之内,它也作用于现实社会并对之加以塑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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