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

被引:136
作者
高富平
王文祥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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