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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制度重构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路径选择
被引:26
作者:
李伟民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雇佣作品;
职务作品;
人工智能作品;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20.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雇佣作品(the works made for hire)"制度是版权法体系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存在雇佣、委托、特殊定制情况下所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由于劳动关系尚未普遍建立,把职工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留下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职务作品"制度既有英美法系版权法"视为作者"原则的元素,同时又保持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创作者为作者"原则的成分,二者存在天然的矛盾。随着我国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更为普及,加之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作品等新型作品的出现,如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新的难题。原"职务作品"制度难以应对新的情况,实践与理论出现背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应当借鉴"视为作者"原则,重构"职务作品"制度,以"雇主"和"雇员"安排"雇佣关系",建立新的"雇佣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确立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服务人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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