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

被引:7
作者
江海洋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隐私权; 个人信息自决权; 大数据时代; 超个人法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存在区别,在大数据时代,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个人法益界定为个人信息自决权更加合适。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兼具超个人法益属性,这既是根据《解释》之规定推定而来,又是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集聚的现状所致,也是保护单一个人信息的需要,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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