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现代化:从“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转向“证据裁判”原则

被引:3
作者
卫跃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事实; 证据; 诉讼现代化;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08.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中,"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因其固有的封闭性特征而成为我国诉讼现代化的障碍。要解决应当以什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问题,我们只能求助于在"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真正能发挥"根据"作用的某种介质———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完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其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也正符合我国诉讼现代化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放弃"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转而采取"证据裁判"原则,以实现我国的诉讼现代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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