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

被引:38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关键词
行政法体系化; 行政法典; 行政法总则; 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为类型化; 法典化;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11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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