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

被引:31
作者
陈玉山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根本任务; 国家目的; 公共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序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根本任务乃是立宪者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宪法决定,它与宪法的其他根本性内容共同奠定了我国现行法秩序的基础。对于规范宪法学来说,对国家根本任务进行深度解读乃是完成中国宪法体系化作业的必要环节。为了避免对国家根本任务形成孤立化或绝对化的理解,实有必要将之纳入我国宪法的整体脉络中予以界定。与承载着宪法核心价值诉求的国家目的相比,国家根本任务具有手段性和从属性。在规范性质上,国家根本任务乃是我国宪法规范体系内部层次最高的公共利益规定,其与宪法总纲诸条款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我国各国家机关在具体化和现实化国家根本任务方面承担着不同的宪法义务。国家根本任务的客观法性质使其无法成为公民主张宪法权利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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