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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新认识——兼议连云港货代业骗逃运费案的罪与罚
被引:8
作者:
黄何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骗逃运费;
合同诈骗;
兜底条款;
罪刑法定;
限制解释;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18.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连云港骗逃运费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这不仅要遵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要考虑经济领域诈骗的特殊性。通说将"兜底条款"当作"扩张条款"并同时主张限制解释的观点内在矛盾,缺乏理由。其实,"兜底条款"只是犯罪构成的另一种表述,本身并不具有扩张性。"示例+兜底"的立法模式本质是表达立法者设置"兜底条款"作为"限制条款"之意图,"兜底条款"的解释理应受到示例行为类型"最大公约数"的限制。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合同秩序,而经济领域对秩序的要求不同于生活领域,只要合同实际被履行,欺诈并不涉及对合同秩序的彻底破坏。应区分履行合同的欺诈获利与假借合同之名的欺诈占有,无意履行合同的骗财是"其他方法"同类解释的标准。骗逃运费的行为未排除合同履行,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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