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体系共存于法院机构,并同时作用于法官,使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无法严格地予以界分,造成司法权力的行政化。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实质在于真正地还司法权力给法官,使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按照自身逻辑运行,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干预。为此,H省某中院探索建立案件评查纠错机制和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为司法权力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样本,总体上也反映了改革探索的努力方向。鉴于此,必须正视司法权力行政化的实践惯性和现实逻辑,从理论上缕清法院内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体系;立足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现实的司法环境,夯实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循序渐进、稳打稳扎地推进;优化法院内部司法管理,探索司法权力运行的专业化、职业化模式,通过制度化的司法管理和审判模式,确保司法权力放权给法官之后,不会出现权力滥用或放任自流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