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合理界定——侧重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被引:17
作者
肖中华 [1 ]
孙利国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盗窃; 扒窃; 行为无价值;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9.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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