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

被引:9
作者
肖怡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
关键词
入刑; 微罪; 主观恶性; 扒窃犯罪; 数额较大; 入罪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公私财物; 刑法分则; 犯罪概念; 社会危害性; 多次盗窃; 盗窃行为; 犯罪化;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1.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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