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做法

被引:4
作者
曹险峰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财产权; 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证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但囿于它所处的那个时代,法国民法更多的是从财产权享有的角度看待人,忽视了人格权的享有与维护。在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站在现代民法的立场上,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享有看成人格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并以合理的制度建构体现此种要求。
引用
收藏
页码:289 / 292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9 条
[2]   论法人人格权 [J].
尹田 .
法学研究, 2004, (04) :51-57
[3]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J].
李曙光 .
比较法研究, 2002, (01) :102-109
[4]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J].
马骏驹 ;
刘卉 .
法学评论, 2002, (01) :26-41
[5]  
民法与人性.[M].刘云生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  
法国民法总论.[M].(法)雅克·盖斯旦(JacquesGhestin);(法)吉勒·古博(GillesGoubeaux)著;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7]  
比较法总论.[M].(德)K·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德)H·克茨(HeinKotz)著;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8]  
民法总论.[M].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  
民商法论丛.[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