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及其对我国治理“隐性腐败”的启示

被引:15
作者
邓崇专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加坡刑法; 行贿罪; 立法比较; “隐性腐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3.9 []; DD914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与我国刑法相比,新加坡刑法在惩治行贿罪的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罚配置等方面表现出很多不同。借鉴新加坡刑法对行贿罪的立法,我国刑法可进行以下改造:调整我国对行贿罪的立法模式,变行贿罪与受贿罪分离设置为对合设置;改造行贿罪的罪状,变结果犯为行为犯;提高行贿罪的刑度,达到与受贿罪相同,并按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刑罚,形成刑罚梯度;取消行贿罪的没收财产刑,代之以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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