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真实的神话可以休矣

被引:6
作者
解亘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意思表示真实; 教义; 意思自治; 制度性自由;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8.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沿袭《民法通则》的立场,将意思表示真实规定为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民法学说,均从反面将意思表示不真实限缩解释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这样的解释颠覆了有关意思表示之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则与例外,足以令人怀疑该规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意思自治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制度性的自由,意思在其中固然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并非唯一。较之于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意思在多大程度上真实才是更符合实际的描述方式。意思表示真实之教义的荒谬之处,在于其无视其他原理的作用,仅将意思原理绝对化、神圣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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