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

被引:10
作者
单平基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水资源; 所有权客体; 公产; 公物; 公共用物;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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