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开放性设计

被引:5
作者
张新锋 [1 ]
郭禾 [2 ]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线电频谱使用权; 公物; 准物权; 创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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