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突破、误区及理论根基

被引:7
作者
顾永忠 [1 ,2 ]
机构
[1] 国家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 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5.02.025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的修改中作出的重大突破,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尚有不同认识甚至质疑。作出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提出合法证据的责任;应当面向被告人和法庭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定罪证明标准的责任。并专门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作出否定性回答,对法院及法官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也作出扼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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