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信时代公民通信权的实践争议与宪法回应

被引:29
作者
秦小建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民通信权; 通信秘密; 私人通信空间; 完全宪法保留; 非均衡保护;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0.07.007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公民通信权旨在保护私人通信空间。私人通信空间不等于存在于这一空间下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言论,它们分属不同权利的保护范围。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权的构造,采取了"完全宪法保留"模式,保护程度远高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或言论自由。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的"除……不能以任何理由"的绝对性表述,构筑了"权利孤岛",排除了合理权衡,难以适应现代通信越来越强的公共属性要求。另一方面,刑法保护滞后使得刑法震慑缺失,助长了对这一规定的常态性违反。并且,在非均衡保护格局下,对我国《宪法》第40条的违反还可获得那些限制较小的权利规范的支持。我国《宪法》第40条设置的高强度保护网,面临虚置危险。为应对这一危险,同时亦为实现通信权在个体自由和公共性之间的价值平衡,促进其从消极的对抗国家功能迈向积极的社会整合功能,可考虑将这一规定调整为"部分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模式,在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领域,继续遵循宪法保留;在有限的公共利益领域,授权法律根据通信空间的公共程度制定检查规则,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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