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探讨

被引:19
作者
宋才发 [1 ,2 ]
戴声长 [2 ,3 ]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
[2] 广西民族大学
[3]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社区治理; 基层政府; 社会组织; 村民自治; 法治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12 [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层社会自治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自然村是基层社会自治的自然单元,必须培育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民族思维,创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推动国家治理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民委员会承担了过多的政府事务,基层政府存在严重的利益化趋势,基层社会组织治理作用发挥缺位,基层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举措是:构建适合农村基层社会实际的社区治理体系,完善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政府治理体系,打造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社会组织体系,建设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法律规范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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