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生态习惯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价值和途径

被引:8
作者
尹仑 [1 ,2 ]
机构
[1] 西南林业大学地理与生态旅游学院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南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族生态习惯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获取和惠益分享;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Q16 [保护生物学];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907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出了有关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同时指出传统习惯法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民族生态习惯法的概念、内涵和性质的梳理,可以看到:民族生态习惯法不仅是对通常理解的动植物进行保护的习惯法,而且还是对遗传资源进行有效分类、管理和促进的习惯法。借鉴民族生态习惯法建立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理解民族生态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承认和加强,最终可望实现民族生态习惯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中的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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