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刑法解释权配置体制的沿革经历了决议前阶段、1955年决议阶段和1981年决议阶段三大阶段。中国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刑法解释的对象、能否以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修改刑法、是否应当维持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并存的刑法解释体制、如何合理地划分刑法立法解释权和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界限、地方司法机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权、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刑法解释应当奉行的立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合理性、扩大解释的限度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刑法解释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刑法研究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