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性质三分说:以比例原则为检验标准

被引:4
作者
阎天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规章; 用人自主权; 比例原则; 必要性原则;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7.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劳动规章的性质分为三种情形: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其性质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在公有制企业为集体契约,在其他用人单位则为个别契约。三分说比契约说、法则说更能够解释现行法和劳动关系实践。在应然层面,评价学说高下的标准是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即:是否以对用人自主权限制最小的方式来实现保障劳动权的政策目标。三分说的规制手段更丰富、更灵活,能够结成谱系,因而更容易实现比例原则的要求。根据三分说评价和改良我国法律,关键是要理顺各个规制手段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充分地实现比例原则的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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