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分基础及其立法表达——兼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被引:11
作者
潘林青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敏感信息; 界分基础; 模式选择; 立法表达;
D O I
10.19722/j.cnki.1008-7729.2019.042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根据敏感度、价值梯度和侵害风险性等不同,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面对个人敏感信息亟待保护的需求,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陆续出台新近界分范例,而我国相关规范则或狭窄或宽泛且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结合域内外理论与实践,我国立法应对个人敏感信息做出立体界分:内涵上,界定为"一旦泄露或滥用,将会对个体的自由与人格尊严造成极大威胁,极易给信息主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个人信息";种类上,列举为"个人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财产信息、性生活和性取向等";判定上,规定为"需考量信息处理情景和信息处理目的等因素"。基于此,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并设计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文,从而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恰当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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