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新论

被引:20
作者
李翔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主观方面; 故意; 抽象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也不会造成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及罪刑关系的混乱;相反,有利于构建由过失实害犯、故意抽象危险犯、故意具体危险犯、故意实害犯组成的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罪刑体系。过失危险犯不具有可罚性。行为人只有在对危险驾驶行为有认识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对"隔夜醉驾"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行为人至少存在"未必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严守故意犯罪的证明要求将是我国今后限缩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一条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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