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立法已成共识,但对《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取舍或者先后选择尚存争议。我国保护地治理体系的构筑及其能力的发挥一直受到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不清晰、保护地基本策略不科学等问题的制约,为此国家提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重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实现国家公园体制的法治化,应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公园法》优先于作为保护地领域基本法的《自然保护地法》进行立法,以尽快确立适应自然保护地健全发展的体制机制及其具体措施,为制定和修订其他保护地法规规章提供参照。在《国家公园法》先行探索的基础上,《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再以保护地分类体系的稳固发展、协同构建为价值取向,全面确立不同类型保护地的地位、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的总体制度及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