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数罪并罚说之提倡

被引:3
作者
刘杰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漏罪; 分别评价; 审判监督程序; 数罪并罚;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司法实践中的漏罪不限于《刑法》第70条、第77条和第86条规定的情形,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发现犯罪的时间,与责任刑、预防刑的处断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分别评价说”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办案部门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的不利后果。“审判监督程序说”缺乏刑事诉讼法依据,内在论证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数罪并罚说”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法律依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仍有并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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