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与职权衔接

被引:19
作者
陈辉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关系界定; 职权衔接;
D O I
10.13582/j.cnki.1672-7835.2018.02.015
中图分类号
D262.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8 ; 030106 ;
摘要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以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二者职权的衔接应通过修宪和立法明确权力界限、明确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启动权、确保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赋予监察委员会对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异议权、强化二者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的配合协作等路径实现。
引用
收藏
页码:100 / 10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1]   两种“法律监督”的概念分野与行政检察监督之归位 [J].
秦前红 .
东方法学, 2018, (01) :170-189
[2]   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J].
胡锦光 .
中州学刊, 2017, (09) :64-73
[3]   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法关系新构 [J].
王超强 .
东方法学, 2017, (05) :118-130
[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J].
马怀德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 (06) :15-21+125
[8]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异化与消解 [J].
汪海燕 .
政法论坛, 2014, 32 (06) :80-91
[9]   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J].
蒋德海 .
法学评论, 2013, 31 (04) :84-91
[10]   检察权运行机制与检察权配置 [J].
向泽选 .
政法论坛, 2012, 30 (06) :16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