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被引:20
作者
王建文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人; 经营者; 经营行为; 营利;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4.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商主体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我国商法应根据我国经济实践及立法体系,在总纲性商法规范中采用经营者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的实施人。经营行为则可界定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因经营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均受商法调整,经营行为的实施者即为经营者;企业实施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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