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反向行为保全研究

被引:11
作者
姚志伟 [1 ,2 ]
刘榕 [3 ]
周立勤 [4 ]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
[2]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3]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4]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机制; 反向行为保全; 冷静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电子商务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客观上增加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反通知—恢复"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这就进一步放大了恶意投诉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向行为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机制,让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快速维权,对于遏制恶意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反向行为保全是一种对恶意投诉的重要程序性制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首次规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向行为保全程序。在程序上,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起恶意通知之诉,从而实现由住所地法院管辖之目的。在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将通知人作为被申请人,要求责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停止继续通知;也可以将电商平台作为被申请人,责令电商平台立即恢复链接。在申请人具有事实依据,且情况紧急、具有难以弥补的损失,具有胜诉可能性并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采取反向行为保全措施,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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