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主体资格研究——兼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被引:3
作者
蒋利玮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为保全申请主体资格; 反向行为保全; 被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诉讼担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被告因原告的起诉、投诉、发出警告函、公开发表声明等行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应当允许被告提出反向行为保全,即被告在终审判决作出前,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容忍被告从事特定行为,并且不得妨害、干扰、阻止被告从事特定行为。反向行为保全的提出不以被告提出反诉为前提。被许可人申请行为保全的主体资格完全依附于其是否享有诉权。由于被许可使用权作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被许可人对侵权之诉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并非基于其实体权利,而是基于诉讼担当。独占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是基于法定的诉讼担当,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是基于任意的诉讼担当。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提出申请;许可合同对于诉权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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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0 / 383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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