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被引:20
作者
齐爱民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知识产权体系; 完全知识产权; 定限知识产权;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知识产权体系是指由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种类组成的科学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一元知识产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相较于"一元知识产权体系"和"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而言,"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具有诸多比较优势。"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由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构成,完全知识产权处于十分优越的中心地位,而定限知识产权则基于他人的完全知识产权而产生,没有完全知识产权就不能产生定限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基于完全知识产权的弹力性而相互运动。定限知识产权的设定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两者相互作用,构成科学完整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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