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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以刑事和解的界定为出发点
被引:14
作者:
袁剑湘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南方医科大学法学系
来源: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概念;
主体;
适用范围;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0.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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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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