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基本法关系新论:主体法与附属法

被引:3
作者
朱世海
机构
[1]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基本法; 主体法与附属法;
D O I
10.14167/j.zjss.2018.04.005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但关于此问题仍然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说"、"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说"等不同观点,迄今未有形成共识。"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说",难以解释作为下位法的基本法规范约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部分宪法规范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说"会导致所有宪法规范都不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可认定为主体法与附属法的关系,即基本法规范也属于宪法规范,是主权者就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特别规定,但基本法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或"小宪法",必须附属于宪法而存在。宪法中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规范,只要基本法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无疑都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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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6 / 45+156 +156-157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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