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权及其类型化

被引:13
作者
洪玮铭 [1 ,2 ]
姜战军 [1 ]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 武昌首义学院新闻与法学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社会系统论; 大数据; 个人信息权; 社会本位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社会的网络化、大数据化带来全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系统分配的结果,将个人信息置于社会系统考虑才是最佳认知方式。社会系统论中,信息主体、信息收集者、公众以及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益诉求呈现有机整体的特征,需要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个人信息权的设置应协调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基本逻辑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适合采取社会本位立法,个人信息权应采取法定主义。基于社会合理利用的前提,在保护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目标下,可对个人信息类别化,形成不同类别的信息流通和信息保护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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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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