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被引:14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消极保护; 积极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工智能;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8.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40 / 4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以体系化视角界定人格权的内涵 [J].
李新天 ;
孙聪聪 .
法商研究, 2014, 31 (04) :99-107
[3]   论信用权的若干问题 [J].
李红玲 .
政治与法律, 2006, (04) :91-97
[4]   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 [J].
杨立新 ;
曹艳春 .
中国法学, 2006, (01) :47-55
[5]   论人格权请求权 [J].
杨立新 ;
袁雪石 .
法学研究, 2003, (06) :5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