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

被引:9
作者
刘保玉 [1 ]
王仕印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
关键词
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物权立法; 民法典;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7.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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