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损害赔偿与保护路径——基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回应

被引:7
作者
瞿灵敏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精神利益; 物质性利益; 损害赔偿; 保护路径;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5.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商品化人格权受保护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要素的呈现方式与商业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双重合法性"。在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失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数额计算方面应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依据并兼顾人格平等;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也主要通过人格要素的可商业利用性进行推定,对于名人而言还可利用商业代言合同间接证明,在损失的数额计算上除传统的拟制授权金、不当得利剥夺和不法管理外,商业代言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损失计算发展的新动向,依据商业代言合同与损害之间的相关度的不同,商业代言合同可能具有直接适用、参考适用或不予适用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20条的联合适用,能够为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提供请求权基础、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较之于《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保护路径具有明显的优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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