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

被引:18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身份犯; 间接正犯; 保险诈骗罪;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2.06.01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而非不真正身份犯;身份是针对正犯规定的,间接正犯是正犯,所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必须具备身份,没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其他普通犯罪的正犯。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行为骗取保险金的,是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竞合,应以诈骗罪论处;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单纯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身份(如相关证件)骗取保险金的,是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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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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