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被引:7
作者
郑贤君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 监督宪法实施; 立法机关; 规范性文件;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0.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模式决定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性质是政治审查,其所审查的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既不同于政治问题,也不同于事实问题。构成法律问题的标准是案件和争议,其理论基础是权力分工,须符合诉讼资格、成熟性和争议性,且须通过法律适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连进行涵摄,裁决是否予以保护。我国合宪性审查之所以不是法律问题,在于审查的理论基础、规范依据、审查主体、审查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不同于法院中心的司法审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宪法权限范围内通过运行立法权力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统一的过程,以此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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