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被引:23
作者
蔡桂生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揭发; 检举; 权利行使; 财产权范围; 虚假权利; 强迫取财; 胁迫取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5 [侵犯财产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理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的划界,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揭发犯罪、检举违法的权利不等同于财产权利,以揭发犯罪、检举违法为由逼取财物,原则上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应予出罪。行使合法债权等类似的正当财产权利时,只要权利人的主张在其财产权利的覆盖范围之内,即使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追求权利的实现,也不宜认定敲诈勒索罪。如果其主张超出了权利的覆盖范围,一旦附加了诉讼、举报、媒体或网络曝光等以外的不正当逼迫手段,则有可能入罪。如果利用虚假的权利胁迫取得财物,宜在敲诈勒索罪之外,再追究形成权利"虚假状态"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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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3 / 33+171 +171-172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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