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

被引:4
作者
汪竹静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
妇女; 儿童; 收买; 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一律追究收买人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对收买人实施收买行为的处罚,强化了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决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并非能使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达到最大化。刑法是为保护法益而存在,不能成为泄愤的工具,并且这种修改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该罪增设财产刑、设置免除刑罚的条件和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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