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适用与限制

被引:46
作者
吴文芳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者个人信息; 同意; 体系性限制; 审查要素;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1230.008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内在困境比其他社会关系都更为鲜明。应打破劳动法、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藩篱,重视对劳动者同意的适用及体系性限制。劳动者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存在两种替代个人同意的适用,分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默示同意及以集体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为载体的集体合意。为促进信息利用,应允许雇主在超越“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时,以劳动者明示同意作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无论同意的性质为默示同意、集体合意或明示同意,均应强调对同意自治性的审查,利用“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丰富“合法、正当、必要”体系性限制的内涵,平衡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从而纾解劳动关系下同意的困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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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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