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的困境及求解——以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为考察中心

被引:32
作者
梅傲
郑宇豪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作品; 新闻写作; 虚拟法律人格; 著作权; 区块链;
D O I
10.19393/j.cnki.cn11-1537/g2.2020.1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引发了人工智能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新一轮思考。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在深度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有目的的产出逻辑。同时,人工智能作品并非是现有人类作品的简单重复,其拥有全新的表达形式与内涵。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可成本与知识传播的矛盾、法人作品制度与人工智能特殊性的冲突等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提高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确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下的虚拟法律人格以及运用区块链新技术改进版权登记规则等手段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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